一、制定背景
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以下簡稱區片地價),通俗地講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用標準。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土地管理法》之前,全國在征收集體土地時,有兩種補償標準,即“統一年產值倍數法”、“區片綜合地價法”,2020年1月1日之后,根據新修訂《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集體土地不再采用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而是全國都要執行統一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與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有序銜接,切實保障項目用地,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省政府的要求和省自然資源廳的工作安排,制定了通化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二、制定原則
(一)相對一致性原則:就是區片劃定時,將土地用途基本一致、區域連片、土地質量相似,基礎設施條件、生產能力和經濟產出能力相近的劃定為一個區片。
(二)多因素綜合評價原則: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在區片劃分時系統分析影響土地使用價值和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各種因素因子,對于每個因素因子的作用進行科學分析和綜合評價,確保區片劃分合理;
(三)行政界線一致原則:以村為單位,一般不打破村級行政界線,確有必要的,可依據河流、道路等線狀地物確定區片邊界。我們根據市本級實際情況,涉及有5個村打破村級界線。
(四)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原則: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保障長遠生計和未來發展的需要。我市在測算區片地價時,以不低于原年產值倍數實際補償為原則,與實際征地案例進行比較,在2016年原年產值標準上小幅上調。
(五)協調平衡原則:在市域內,考慮各縣(市)原補償標準的差異進行平衡,并與周邊市(縣)的區片地價相互銜接平衡。
(六)公開聽證原則:依法組織聽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主要內容
區片地價是指依據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測算的征收農用地的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涉及的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一)區片劃分情況
我市按照國家和省技術規范要求,依據市域內各鄉(鎮)、行政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地形差異和現有征地補償水平等因素,本著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利益和新舊補償標準的平穩過渡的原則,除市本級劃分4個區片外,其余4個縣(市)均劃分為3個區片。
(二)區片地價標準
按照國家和省技術規范要求,各縣(市)綜合考慮各區片的土地類型、農用地等別、土地產值、區位條件、土地征收面積、人均耕地、總產值、人均可支配凈收入等因素,并結合近3-5年發生的征地案例,形成通化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通化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表
(三)區片地價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償費分配比例
按照原“統一年產值倍數法”執行時,我市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償費4:6的比例進行分配,本輪根據《吉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資源函〔2020〕249號)“補償費用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比例調整為2:8。其中20%的土地補償費仍然由村集體自行分配。
(四)其他補償
1.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與原補償標準相銜接,即采用協議或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價格。
2.臨時用地的補償標準。在執行原來年產值倍數補償標準時,臨時用地使用期為1年的,按年產值的2倍進行補償,使用期為2年的,按年產值的3倍進行補償;同比例計算,在執行區片地價時,使用期為1年的,按區片地價的8%給予補償,使用期為2年的,按區片價的12%給予補償。
3.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具體規定,以省、市相關職能部門公布實施的文件為準。
4.國有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實施范圍為全市所轄各縣(市)范圍內的集體農用地,國有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參照鄰近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補償。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新舊補償標準的銜接。2020年1月1日后的新建項目,嚴格執行新制定標準進行征地補償。2020年1月1日前已上報省政府或國務院并受理的征收集體土地項目,具體補償標準按上報時期公布的補償標準執行。2020年1月1日后,上報省政府或國務院并受理的征收集體土地項目,已按原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但按現公布標準補償不足的,須按本次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及時補償征地差價款。
2.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3.土地征收前,縣(市)政府向被征地單位發出擬征地通告后,凡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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